2008年3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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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术治疗后病情反而加重
浦江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判令医院巨额赔偿
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浦法

  浦江人朱某因腹痛住院,手术后病情加重,朱某认为是医院的过错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,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法院一审判决,由医院赔偿朱某医药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等共计227793.74元。目前,被告方医院已提起上诉。
  医疗官司屡见不鲜,但患者维权之路一直走得很艰难。这起案件中,法院如此大力度地支持患者,除了有相关的证据鉴定等支持,还有其非常鲜明的理由:这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,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保证病员的人身安全是医院的基本责任和义务;医院对其医务人员工作中的过错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依法理当赔偿,以维护公平与合理。

  腹痛住院,术后加重
  朱某说,2005年9月11日,他突感腹部剧痛,就来到浦江一家医院住院治疗,当晚经腹腔镜行十二指肠球部溃肠穿孔修补术。但到了9月17日,他的病情变得严重起来,医院就把他转送到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(简称浙医一院)胃肠科治疗。浙医一院对朱某的诊断为肠瘘、腹膜炎。两个月后,朱某从浙医一院出院转回浦江的这家医院治疗,直到几个月后出院,之后便一直在家养病。
  朱某认为,是因为浦江这家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,才造成了他人身损害及巨大经济损失。不久,朱某将浦江的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,要求其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鉴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1005.74元。

  三次庭审,调解无望
  浦江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,分别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,最后的一次是今年1月。
  医院方则认为,这起案件属于医疗事故纠纷,经金华市及浙江医学会鉴定,有关事实在鉴定中已经认定。医院在手术中没有违反医疗操作规则,而并发症的发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。作为医院,其对朱某并发症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,愿意按照鉴定结论的四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。医院认为此案应按国务院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  同时,医院提出,医疗费用按照有关票据计算,同意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朱某提出的价格计算。但医院认为不存在营养费这项标准,因此不同意赔偿;且对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拒绝赔偿。
  原告朱某则认为,本案是民事纠纷,法律依据应是民法通则;计算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,包括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。
  前两次庭审,朱某这方同意调解,但医院都不同意。

  平等主体,违约担责
  法院根据原、被告双方的申请,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朱某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、医院的医疗过错、朱某的伤残等级、后续治疗费、误工时间进行了鉴定,并对朱某在浙医一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进行了审核。
  法院认为,保证病员的人身安全是医院的基本责任和义务。医院对其医务人员工作中的过错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依法理当赔偿,以维护公平与合理。朱某因腹部剧痛在浦江这家医院就诊,经医院手术治疗后,病情加重,导致他转院长期住院治疗,花去巨额医药费。对朱某诉请每项费用的合理部分,法院予以支持。
  法院认为,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,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,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“公民、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”等有关规定处理。因此,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朱某227793.74元。